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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2017年、2018年,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个变化是蛮好的。

在公元301年成为亚美尼亚国教,319年成为乔治亚国教,公元380年成为罗马帝国国教。第二,从摩西于公元前八世纪写作《申命记》开始,犹太社会先是被巴比伦驱赶、后来被罗马帝国驱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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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犹太教本来就跟基督教有别,天主教徒中流传类似耶稣就是犹太人杀死的反犹言论,所以,欧洲各社会对犹太人的怨恨日积月累,开始只是厌恶,后来就变成深仇大恨,各地开始驱赶犹太人。他们的故事开始于公元前1500年,那时候他们的家园在现在的以色列一带。还有就是,全世界的钱,装在美国人的口袋里。到公元四世纪,基督教基本成熟,开始规范罗马帝国内各社会方方面面的秩序,包括私人生活和公共空间。后来,在1065年、1182年、1306年、1321年、1396年,法国国王分别发布命令将犹太人驱逐出境。

是的,需要回到这两门宗教对《旧约全书·申命记》的不同解读上,是那个不同的解读带来犹太人和基督教社会的差异。基督教在欧洲强盛的后果之一,是把排斥有息放贷的教条成为各地的道德准则,使当地基督徒不能从事金融,因为那时期,借贷差不多是金融的全部,不能有息放贷等于不能有金融。要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对外资金融机构所造成的微观和宏观金融影响进行定期的评估和预判,从而在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同时保障我国金融安全。

二、竞争中性的三个层面及其对金融体系改革发展的深刻意义 2019年3月26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加快清理修改相关法规制度,对妨碍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政策措施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年底前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探讨金融需求意义上的竞争中性,第四部分集中探讨金融供给意义上的竞争中性。我国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既要遵循竞争中性原则,积极引进外国金融机构,给外国金融机构以平等待遇。这个崭新的金融谱系中,既包含政策性和开发性的金融机构,也包含数家巨型的在全世界银行业独占鳌头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还有几十家极有国际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还有全国数千家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中小型金融机构。

[2] 关于经济思想史上不同学派对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观点,请参见:王曙光:《金融自由化与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第82-86页。但是我们往往忽视了在扩大开放、引进外资、给外资国民待遇的同时,也要公平对待内资,要对内资实行国民待遇,也就是给国民以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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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区域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资源的配置,也同样要体现区域发展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原则,要使金融资源在区域间得到均衡的配置,不要形成不同区域间金融机构的不平等待遇,尤其是加大对边疆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在县域金融市场竞争中,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对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同样要承担支持小微企业、支持县域经济、支持乡村振兴的使命。金融需求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中还包括大中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本文暂不探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的融资问题)。现实中存在很多违背区域发展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原则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国家战略而形成的不同地区产生对企业的政策层面的差别待遇,从而导致对竞争中性原则的消极影响。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7]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发2015[55号])要求,国务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了意见。[4] 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2013年11月12日,收于《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95页。总之,要秉持竞争中性原则,摒弃各种形式的唯所有制论,既不能歧视民营企业,也不能反过来歧视国有企业。

长期以来我国大中型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一些较大城市的城商行)发展较快,但对我国遍布城乡的中小微金融机构却重视不够,而这些中小微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村镇银行、较小城市的城商行、小额贷款结构等)却是保障我国基层细胞保持活跃的重要支撑力量,它们为各类小微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为我国构建普惠金融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因支持民营企业而造成的不良贷款和因支持国有企业而造成的不良贷款不应有差别性的待遇,金融机构在对民营经济进行信贷服务的过程中应采取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信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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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这种国民待遇原则也是对等的,我国金融机构在国外也要获得其他国家的国民待遇,要平等地进入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消除规模歧视就要对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同等对待,实施公平的信贷政策,尤其要加强小微企业融资,为小微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二)国民待遇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原则 给予外商投资以国民待遇,是各国对待外商投资的通行做法。(一)所有制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原则 所有制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其核心是消除基于所有制性质的歧视。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所有制歧视。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等改革举措的推动之下,其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等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产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规范化产成为国企的主流,同时国企在去产能、去杠杆、调结构的过程中进行了深刻的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这些行动都极大地改变了国有企业的面貌,使得国有企业的运营机制和效率有了极大的改善。

国家和地方政府不应以各种或明或暗的补贴来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给国有企业贷款,而是应该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在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民营经济信贷支持方面下大气力。竞争中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所有制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国民待遇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和区域发展意义上的竞争中性。

近年来,为保障和鼓励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保护民营企业家产权、鼓励和激发民营企业家精神、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的若干政策法规,在整个社会营造了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氛围。第二种情况是由于地方竞争而带来的市场竞争主体待遇在区域间的不平等。

区域发展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原则,要在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整个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调整过程中,逐步加以实践和贯彻。因此,未来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剥离国有银行身上的政策性负担,剥离不适当的社会责任,对于其不得不承担的国家使命和社会责任给予透明的公平的补贴,消除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国有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行政性管制和介入,进一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和治理结构变革。

同时,我们还应该时刻绷紧金融安全这根弦,保障我国的金融体系的稳定。很多地方政府出于对自己区域内的产业和企业进行保护的动机,对其他地方的同类产品采取各种政策上的排斥,通过各种行政手段或其他手段鼓励本地区消费本地区的产品,从而构成了对其他地区同类产品的歧视性和差异性待遇,这导致市场割据,有害于区域一体化和统一市场的形成,有悖于竞争中性原则。金融需求主体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就是要对所有金融需求主体一视同仁,在融资方面公平对待,既要消除所有制歧视,又要消除规模歧视。我国的金融开放进程,是一个渐进的、有控制的、与中国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情况相适应的金融开放过程,这个过程必须稳健、有序。

国民待遇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原则,一般被理解为要给予外商投资以公平公正的待遇,不要歧视外商投资,对外国投资和国内投资要一视同仁,这一精神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为各国所公认。本文发表于《学术前沿》2019年第5期。

改革开放以来在金融与经济的关系方面我们长期的提法是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201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提法调整为更加科学严谨的金融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强调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在此基础上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在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下,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这一思想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3],这一重要表述以及新时期以来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诸多政策措施,与竞争中性原则在基本精神上是高度一致的。

目前,小微企业融资的拓展空间还很大,从小微企业融资情况来看,目前只有10%左右小微企业能够获得贷款,还有90%尚未覆盖,融资缺口接近12万亿元[6]。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和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受到国家更多的政策介入和其他干预,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大,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更重,从而在事实上损害了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地位,妨碍了国有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主决策、自我发展的微观主体和法人主体,使国有企业在其发展中担负了过多的国家成本和社会责任。

因此,既要从供给侧角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同时通过加强股权融资、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来缓解民营经记的融资约束。新时期以来,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占经济总量比例持续增高,金融深化有了突破性进展,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金融创新日渐增强。*【作者简介】王曙光,1971年生,山东莱州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发展战略。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其业务范围、参与中国金融机构股权结构的比例等,都是一个根据现实情况不断调整的过程。

在强调金融需求意义上的竞争中性原则、呼吁给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更多的信贷支持、消除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的同时,我们也不要忘记以金融手段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发展壮大。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要求我国金融业要放开对外资的各种约束(尤其是股权比例限制),使外资能够公平进入中国金融业。

[4]因此,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涉及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大问题,必将引起我国国家治理的深刻变化。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正在构建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这就要求理顺国有企业和国家的关系,国家要消除对于国有企业的过多干预,真正做到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能够在消除不适当的社会负担和政府干预的条件下真正以独立市场主体地位进行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城市小微企业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近年来,各类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小微客户方面创造了大量的经验,通过互联网金融、产业链金融、金融服务网点电子化等技术手段和金融创新手段,更好地服务于小微客户,同时通过大数据自动授信技术等降低服务小微客户的风险成本,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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